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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朝阳某某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朝阳某某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朝阳某某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朝阳某某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对各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管部门的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存款,但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1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羿士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