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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姚华与陈向平、施晓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361号原告:姚华。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向平。被告:施晓欧。原告姚华与被告陈向平、施晓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向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施晓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6日,被告陈向平向原告姚华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陈向平作为借款人,被告施晓欧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也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后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陈向平分文未还,被告施晓欧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施晓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向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陈向平、施晓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胡玲兰人民陪审员  姜 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