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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凤成、孟宪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凤成,孟宪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王凤成。被执行人孟宪会。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凤成、孟宪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