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业腾与谭磊磊、朱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业腾,谭磊磊,朱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733号原告吴业腾,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东南关村402号。委托代理人高玉美,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磊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柳堡镇谭庄子村。被告朱丽娟,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柳堡镇谭庄子村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法定代表人赵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业腾与被告谭磊磊、朱丽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业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业腾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业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业腾负担。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