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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财保51号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胡某。申请人周某因被申请人胡某离婚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2016)鲁04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280000元,并提供周中新、王运英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月河坝村房产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台集用(2013)第0410402441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恒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存放在台儿庄区法院执行局(2016)鲁04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280000元。二、查封周中新、王运英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月河坝村房产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台集用(2013)第041040244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