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X与何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唐都医院,证件号码4127021973020400XX。被执行人何XX,男,汉族,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东升村,证件号码6101261987020163XX。本院在执行李X、何XX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25430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550号买卖合同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其财产线索和下落,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