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军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军,卞云,张庭恺,贺冬梅,连云港沈大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军,卞云,张庭恺,贺冬梅,连云港沈大金属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706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22-B1203、1215、1216号。负责人严岗,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卞云,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庭恺,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贺冬梅,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连云港沈大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建宁路0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军、卞云、张庭恺、贺冬梅、连云港沈大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双方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551762.58元及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次履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抵押、查封,本案不具有处分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史竹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