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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崔泽民与马总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泽民,马总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649号原告:崔泽民,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告:马总乙,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泽民诉被告马总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志远代审 判员 :杨鹏飞人民陪审员 :李治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