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进珍与刘海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刘进珍。被执行人刘海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了刘进珍申请执行刘海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义县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