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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进珍与刘海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刘进珍。被执行人刘海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了刘进珍申请执行刘海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义县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