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道与李竹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李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0号申请人张道,男,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竹芳,男,汉族,住栾川县。关于张道申请执行李竹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栾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于2016年6月28日执行完毕。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