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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道与李竹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李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0号申请人张道,男,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竹芳,男,汉族,住栾川县。关于张道申请执行李竹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栾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于2016年6月28日执行完毕。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