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严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严风,李俊,刘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赵严风。申请执行人李俊。被执行人刘玮。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赵严风、李俊申请执行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严风、李俊借款2976368.00元、承担执行费32163.68元,但被执行人刘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赵严风、李俊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玮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丽书记员 廖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