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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824民初2900号原告任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崔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