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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121号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白庙村26号,注册号110229013277432。法定代表人王俊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民,女,1971年1月2日出生。被告刘忠华,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尚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