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治明与樊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治明,樊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970号申请人:高治明。被执行人:樊福明。高治明与樊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09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未向申请执行人高治明偿还借款1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申请执行人高治明于2014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樊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福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樊福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高治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109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朝格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