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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与洪炎妹、陈永健、陈钦榕、陈飞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洪炎妹,陈永健,陈钦榕,陈飞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7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企业负责人温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仕松,该社资产保全员。被告洪炎妹,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永健,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钦榕,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飞珠,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与被告洪炎妹、陈永健、陈钦榕、陈飞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燕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