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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继国与被申请人朱洪芬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继国,朱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066号原告:关继国,男,住吉林市。被告:朱洪芬,女,住吉林市。本院受理原告关继国诉被告朱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继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关继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洪芬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2888号渤海.山水云天x号楼x单元x层xxx号,产权证号:xxxx号;二、查封担保人关继良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xxx号。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籍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