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红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421号原告刘红涛,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委托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B座11层。负责人: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红涛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