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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凌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41号罪犯赵凌云,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在雁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凌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二00九年九月、二0一一年六月、二0一三年六月、二0一五年一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凌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累计考核分131.5分。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凌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凌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