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树林与崇礼区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林,崇礼区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3民初394号原告赵树林。被告崇礼区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徐军,该村村主任。原告赵树林诉被告崇礼区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树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30日签订凤凰沟杨树买卖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杨树600根,其中16公分以下30元/根,16公分以上49元/根。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并且原告交付被告定金5000元。另外双方签订的协议附解除条件,即如果林业局不批,被告退还定金。协议签订以后,原告购买的树林没有通过林业局批准,双方买卖没有成交。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时,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每年找被告要求返还定金,至今没有结果,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除定金5000元以外,连带利息及损失再赔偿4000元。被告村委会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树林与被告崇礼县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现崇礼区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村委会向原告赵树林出售凤凰沟沟渠杨树约600根,同日原告赵树林向被告村委会预交买树款5000元,后双方因审批等问题未能履行协议,被告村委会至今未退还原告预交的买树款。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诉状陈述、收据、协议书、原告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林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村委会预交买树款5000元,有原告递交的协议书及被告村委会出具的收据为证,因双方未履行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5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及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其因预付款造成损失,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村委会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崇礼区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树林买树款50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崇礼区红旗营乡海流图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向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