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秦水印、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水印,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水印,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住所地:峰峰矿区南桥路**号。负责人龙晨明,该管理处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秦水印与被申请人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水印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的仲裁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而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为劳动者接续工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否则法律条文不会规定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审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接续工龄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法律的理解片面不全面、不客观。应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1971年在峰峰太安无线电元件厂工作,1982年到冀中能源峰峰矿务局二矿上班,2005年10月从峰峰矿务局二矿退休,同年1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再审申请人退休后请求接续1971年至1979年的工龄,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秦水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水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杜映雪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