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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章志勇与徐小伟、李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勇,徐小伟,李君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280号之一原告:章志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伟。被告:李君儒。原告章志勇与被告徐小伟、李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150元,由原告章志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