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章志勇与徐小伟、李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勇,徐小伟,李君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280号之一原告:章志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伟。被告:李君儒。原告章志勇与被告徐小伟、李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150元,由原告章志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