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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盛与姚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盛,姚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黄盛,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先滩镇民和村一社93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902289411。委托代理人黄云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华强,男,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大寺巷63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032402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黄盛申请恢复执行姚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华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盛借款22000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用950元,由于被执行人姚华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姚华强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盛发现被执行人姚华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