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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强、李先春、北川三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强,李先春,北川三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生于1972年2月24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双大路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春,男,生于1967年6月14日,汉族,住绵阳市福成区常家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川三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乡桂溪村。法定代表人:安锐。上诉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6民初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乡,且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