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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卢福慧、林绿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卢福慧,林绿燕,翁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路58、60、6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8696-0。法定代表人:林记静,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福慧,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绿燕,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翁伟东,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卢福慧、林绿燕、翁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福慧、林绿燕、翁伟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卢福慧、林绿燕、翁伟东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卢福慧、林绿燕、翁伟东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翁伟东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南马巷16弄×号的房产另案已移送拍卖,现被执行人卢福慧、林绿燕、翁伟东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卢福慧、林绿燕、翁伟东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3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