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顾成芝、赵庶欣与孙建辉、姜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芝,赵庶欣,孙建辉,姜蕊,李绍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156号原告顾成芝。原告赵庶欣。被告孙建辉。委托代理人王力,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蕊。被告李绍芳。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大寨,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成芝、赵庶欣诉被告孙建辉、姜蕊、李绍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成芝、赵庶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