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宁强县闽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城客专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西城客专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强县闽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城客专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西城客专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505号原告宁强县闽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法定代表人黄亦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三刚,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喜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城客专项目部。地址: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负责人赵平虎,该项目部经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城客专项目部。地址:宁强县汉源镇。负责人张克智,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强县闽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城客专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西城客专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强县闽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强县闽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强县闽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