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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嘉得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年年红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嘉得力商贸有限公司,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年年红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27号原告天水嘉得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年年红家纺有限公司。原告天水嘉得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秦安县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年年红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嘉得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天水嘉得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嘉得力商贸有限公司287元。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