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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信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俊杰,杨燕,董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燕,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董玉英,负责人。被执行人广东信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董俊杰,负责人。被执行人董俊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杨燕,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被执行人董玉英,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信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俊杰、杨燕、董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信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俊杰、杨燕、董玉英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的银行开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鸿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信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俊杰、杨燕、董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黄文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