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剑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292号罪犯黄剑宏,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剑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剑宏、张朝阳继续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300元,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1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剑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剑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