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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崔学军、潘宜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崔学军,潘宜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35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中段。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崔学军,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潘宜献,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宜献位于兰山区白沙埠镇白沙埠村064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76)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