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100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41302272c。法定代表人:刘亮,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钟宝,男,该联社职工。被告:刘志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