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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文平与张长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平,张长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马文平,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长林,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平诉被告张长林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文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平撤回对被告张长林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文平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