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文平与张长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平,张长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马文平,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长林,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平诉被告张长林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文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平撤回对被告张长林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文平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