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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3行审143号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9号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谷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泽坤,系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轩,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勇。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9月1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金州新区拥政街道青山村占地修建公墓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5]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3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343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234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23430元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123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343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违法建筑为公墓,被申请人称其是受拥政街道青山村的委托修建公墓,现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公墓的投资方或所有权人,且公墓已投入使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对公墓拆除后造成的风险予以合理评估,在上述问题未予查清解决的情况下,申请人并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5]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 旗代理审判员  刘晓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