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群木、董伟民等与郭伟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木,董伟民,郭伟强,李娜,郭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刘群木,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伟民,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伟强,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娜,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青波,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群木、董伟民申请执行郭伟强、李娜、郭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青波的工资冻结。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权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