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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城西天禄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城西天禄装饰材料经营部,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城西天禄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41号。申请人西宁城西天禄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宁城西天禄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及施工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西宁城西天禄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