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1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史进与景芹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史进,景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史进,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景芹芳,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尹史进与被执行人景芹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20662元。上述执行款中,本院扣缴执行费人民币207元,余款人民币20455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另外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付了人民币20000元,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办理退款手续。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7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