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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江与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生。被申请执行人王新军,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刘江申请执行王新军借贷一案,(2015)卢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