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8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8893号原告郭某某,女,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邓某某,男,194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莉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