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11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灿祯、王兴莲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灿祯,王兴莲,张焕春,刘灿珍,刘灿银,刘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58号申请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刘灿祯,居民。被申请人王兴莲,居民。被申请人张焕春,居民。被申请人刘灿珍,居民。被申请人刘灿银,居民。被申请人刘灿华,居民。申请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灿祯、王兴莲、张焕春、刘灿珍、刘灿银、刘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