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与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财保16号申请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负责人李国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勇。申请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山农工商开发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价值7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提供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价值7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昶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