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岳中玉与张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中玉,张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岳中玉,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冲,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岳中玉申请执行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成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