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1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邱涛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涛,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652号之一原告邱涛,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地豪园1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608-3。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邱涛诉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6年1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新华立公司重整一案,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