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252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宋景山与李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景山,李震,赵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25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宋景山,男,汉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拉格尔街10组15号。被执行人李震,男,蒙古族,地址巴拉嘎尔高勒镇宝日陶勒盖街。被执行人赵明辉,男,汉族,地址巴拉嘎尔高勒镇白音小区。本院在宋景山申请李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李震、赵明辉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