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马长海与黄尚、史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海,黄尚,史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684号原告马长海,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刘建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尚,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永丽,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海诉被告黄尚、史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号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海撤回对被告黄尚、史永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原告马长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