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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木呷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呷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9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木呷呷,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无业,居住地四川省越西县西山乡西埝村*组*号。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后下落不明,2016年5月3日因本案再次被捉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木呷呷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木呷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木呷呷于2014年8月12日13时至17时许,伙同吉木阿各木、吉叶小牛木(均另案处理)、日阿依、吉姑力哈莫(均已判决)在本市渝中区小什字新重庆国际小商品批发市场,采取由吉木呷呷、吉木阿各木、吉叶小牛木进商场实施盗窃,日阿依负责在商场门口转运盗得物品,吉姑力哈莫负责看管盗得物品的方式,盗得该商场内商户被害人张某、陈某、钱某某、费某某、刘某、黄某、陈某、米某某共价值4179元的浪漫之侣牌休闲T恤、安之伴牌睡衣等14类92件商品。同日17时许,日阿依、吉姑力哈莫在本市渝中区小什字沧龙火锅店附近转运盗得的物品时被民警当场捉获,当场从吉姑力哈莫的牛仔背包内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已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同日21时许,被告人吉木呷呷在本市渝北区龙头寺火车北站华宇城中央1栋7单元805被民警抓获,次日因被告人吉木呷呷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婴幼儿,故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但被告人吉木呷呷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16年5月3日20时,被告人吉木呷呷在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中心西区93号租B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民警捉获。被告人吉木呷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木呷呷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木呷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本院(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544号刑事判决书、望龙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陈某、米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日阿衣、吉姑力哈莫、吉木阿各木、吉叶小牛木的证言,被告人吉木呷呷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以及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木呷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吉木呷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木呷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