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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梦龙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93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男,汉族,1994年4月15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新乡市华正散热器有限公司工人,住卫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18时24分,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驾驶豫G×××××号比亚迪牌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卫辉市境内八里屯路段世纪新峰水泥厂路口处掉头时,与同方向被害人孟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孟某受伤后送医院途中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1、田梦龙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孟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孟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5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徐金玲、王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卫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梦龙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家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