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永普与孙婷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普,孙婷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2746号原告:王永普,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凯、董金爱,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婷婷,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人财保莒南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161号。负责人:孙运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祥荣,该公司职工。原告王永普与被告孙婷婷、人财保莒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普的委托代理人赵凯,被告孙婷婷的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人财保莒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普诉称,2016年4月8日13时50分许,被告孙婷婷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南县第十小学门前路段向北拐弯时,与对行的原告王永普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王永普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孙婷婷与王永普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鲁Q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财保莒南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王永普因尚未完全治愈,暂主张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10154.15元,剩余损失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被告人财保莒南公司辩称,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治疗终结后一并处理,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我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孙婷婷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5000元。当事人各方无争议的事实:1、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孙婷婷与王永普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肇事的鲁Q号小型轿车的投保情况,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王永普主张的医疗费的数额。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永普先后入住莒南县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出院结算费用分别为60098.43元、168211.69元,门诊花费388.68元,病案查询、复印费等64.8元。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医疗费,其中228698.8有相应的医疗费单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财保莒南公司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应由被告方承担的损失比例,本次交通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方承担的损失比例为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永普医疗费10000元;二、原告王永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医疗费21869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9349.4元;三、原告王永普剩余损失病案查询、复印费等64.8元由被告孙婷婷赔偿32.4元(已付65000元)。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孙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寒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