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骆红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88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骆红,男,生于1980年2月,汉族,住鄢陵县。移送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骆红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5)南召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