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奉化市创星机械厂、张亚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奉化市创星机械厂,张亚蓉,马杜良,冯幼娟,陈红丰,马荣辉,马杜波,奉化市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被执行人:奉化市创星机械厂。代表人:张亚蓉。被执行人:张亚蓉。被执行人:马杜良。被执行人:冯幼娟。被执行人:陈红丰。被执行人:马荣辉。被执行人:马杜波。被执行人:奉化市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创星机械厂、张亚蓉、马杜良、冯幼娟、陈红丰、马荣辉、马杜波、奉化市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创星机械厂、奉化市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倒闭,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9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