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尚春燕与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春燕,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尚春燕,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英,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春燕与被执行人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春燕申请执行的(2015)周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